我们公司在2006年对尚未进行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进行了估价,并根据估价计提折旧,(注意此固定资产在估价时已可以使用)。2008年我们办理了竣工结算。请问06、07年计提的折旧需要进行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