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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是否要退回原已减免税款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6     浏览次数:

  A公司是一家内资公司,欲收购一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连续3年盈利,享受外资企业税收所得税减免优惠,A公司欲收购该企业2个股东共计100%股权,完成收购后将合并入A公司,并注销该外资企业法人资格。请问:1、该外资企业注销时经营期限未满10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免税如何处理,需要退回税务机关吗?有什么相关法规?2、还有无其他涉税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对上述问题中已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外资企业注销时经营期限未满10年,按规定应当补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上述问题中的外资企业相当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原来的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因此,外资企业在注销时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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