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的企业,2007年已享受完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2006年又被评为宁波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请问:我公司2008年所得税是否可以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按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及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不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因此2008年所得税不可以执行财税[2008]21号文,按18%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按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