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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地方奖励款项可否作为财政拨款免征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1     浏览次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并非财政拨付的款项都是税法意义上的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企业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团体或组织,奖励款项也不属于财政拨款,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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