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进行核销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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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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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时应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现行税法并没有规定需要经税务部门的审批,这项收入作为企业的一项利得,应在核销前按照单位的财务制度履行一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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