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两免三减半”执行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2007年度终了后,仍处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的企业,2008年起可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期满后不再享受延长“三年减半”的减免税优惠。
二、2007年度终了后,处于延长“三年减半”优惠期间的企业,2008年度起不再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三、2007年度及之前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并以“两免三减半”的减免类型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办法至期满为止;期满后不再享受延长“三年减半”的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