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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操作不当”呆账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9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第二款规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但是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则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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