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20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