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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植物加工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药用植物初加工是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对药用植物进行加工属于药用植物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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