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装施工企业领用自产金属工具用于工程施工项目,自产零件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缴纳增值税,一部分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自用部分也缴纳了增值税。这部分自用部分是否要视同销售收入算所得税,工程项目缴纳营业税时能否扣除领用金属工具的金额?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上述自用金属工具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这部分自用金属工具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在所得税处理上,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工程项目缴纳营业税时,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时,可以扣除领用金属工具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