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的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请问需要按新所得税法调整折旧年限吗
答: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其中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