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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职工福利经费的时候,应按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再提取。请认真区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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