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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征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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