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处理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申报时,纳税人已按照会计的规定将此项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无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写。
问:如何处理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申报时,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在会计和税法上处理一致,无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填写。
问:如何处理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申报时,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会计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此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无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写。
问: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处理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答:《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该通知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限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取消税收优惠登记备案。如因纳税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法律责任将由纳税人承担。 问:如何处理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问:如何理解实施条例中关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 答:《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一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同时,《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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