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请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