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给境外投资者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有看过财税[2008]1号文,是说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需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有些不明白,因为分配给境外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法规定,需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个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所以说国税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觉得不合理,若是按财税[2008]1号的规定,它不应该和大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应以大法为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确属是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应属缴纳个人所得税范围。按现行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