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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配套工程可否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次数:

           近日,某饮料企业拟定在某地兴建生产基地,按照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由政府出资360万元为企业配套建设供水系统,完工后将交付企业使用。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咨询,这套供水系统是否应该纳入企业的固定资产?

              首先,纳税人要明白固定资产的概念。根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有两个确认条件:(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企业的生产特点来看,供水系统是生产饮料的必备固定资产项目之一,同时有实物、而且长期使用,也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理所当然应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

              为什么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敢确认呢?关键在于如何确认政府配套建设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的问题。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取得的渠道方式很多,常见的有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形式。此例中,对于供水系统,企业既没有资金支付、又没有投入材料,显然不是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更不符合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固定资产取得的条件。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当地政府配套建设的供水系统完工后交付企业使用,无偿让渡了供水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属于接受捐赠行为。

              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了供水系统所有权后,应凭工程决算书确定入账价值,作为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视为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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