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符合2.5%比例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10万元,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我单位2007年符合2.5%比例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1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增?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中的可以冲减的未使用余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单位2007年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未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冲减的未使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