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属于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的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以上文件并为对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进行明确,我们理解应该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