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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能否税前列支?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

  问:汇算清缴时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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