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在实际操作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危行业企业按要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于该安全生产费用既不属于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提取的该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列为负债。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应借“固定资产”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生产设备,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因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