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在2008年以后将每年取得的分配利润(股息)用于在中国内地投资或在本企业转作增资,是否视同获得的股息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而,对于贵企业这种转作增资也仍应按利润分配决定作出的日期来进行确认收入的实现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