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9年底为职工补缴1月至12月份的公积金,是否可以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是否也可以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企业为员工补缴当年的住房公积金,需分摊到以前各月份,重新计算各月份个人所得税,对于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公积金比例,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