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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配套费收入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次数:

问:燃气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燃气配套费收入,是按 国税函[2008]875号文中关于劳务收入中的会员费确认收入,还是特许权费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燃气公司向居民收取的一次性燃气配套费收入,不属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于完工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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