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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改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缴纳契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03 浏览次数:
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应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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