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仅签订合同未取得发票也要纳契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7-02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请问:在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回复意见: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您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上一篇:公司制企业在重组是否征收契税
下一篇: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