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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未开发的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除上述七种情况外,使用土地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你公司购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虽然未使用,但因不属于法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按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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