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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味料酒免缴消费税有何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6-01     浏览次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国家已经出台调味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因此,凡按上述规定生产的调味料酒不应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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