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是每年都要根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贴花,还是每年根据新增部分贴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法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而,印花税是行为税,企业在成立之初应就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进行贴花,以后年度里如果有增加额度的则应就其增加额度进行贴花,即何时增加何时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