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初与香港某设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建筑顾问设计合同。合同在香港签定,所有的设计劳务均发生在香港。请问该笔业务香港公司是否需在我国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香港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印花税应由双方各自贴花,不需要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