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09年1月份销售产品100万元(不含税)给B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由于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在1月份退回部分产品价值10万元(不含税),A公司在1月份冲减10万元销售收入,请问,A公司是按100万元缴纳印花税还是按90万元缴纳印花税?如果产品是在2月份退回,A公司是否还是按100万元缴纳印花税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025号)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是在签订时按合同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执行金额可能高于合同金额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额,那么签订合同时粘贴的印花,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