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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应代扣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6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文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58项中,对于(1997)35号文已宣布失效或废止,按照前文服从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1997)35号文中的这项规定已终止其法律效力。对此,应按照国税发(2006)62号文件的规定,向境外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应代扣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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