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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为离婚而分割取得的房产,是否视同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01     浏览次数:

        问: 个人因为离婚而分割取得的房产,是否视同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但个人因为夫妻离婚原因而分割取得的房产,不属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对个人因为离婚而分割取得的房产,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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