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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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