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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外国公司船舶收入免征营业税需办理什么手续?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船代公司代收外国公司船舶收入免征营业税,需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吗?还有哪些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1]139号和国税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运输收入,按国际税收协定(安排)或协议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应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并填写《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中需申请人填写部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地国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二)由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或者由缔约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能够证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船代公司代收外国公司船舶收入,如果外国公司船舶收入,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船代公司应向该外国公司索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如外国公司没有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应由外国公司自行按规定或船代公司接受委托代外国公司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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