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指定的企业,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征对该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中第二条规定“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即上述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失效,即不再规定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所以我们理解,目前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出台之前,如果企业确实发生此类业务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该视贵企业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在所委托的金融机构是否已经扣缴营业税,如果所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已扣缴该项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贵企业可以不须就该项收入再缴纳营业税;如果所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扣缴该项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贵企业应自行申报并缴纳贷款利息应缴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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