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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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