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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以外币结算应当怎样折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0     浏览次数:

              营业税以外币结算应当怎样折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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