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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代扣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01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请问是否代扣营业税?从何时至何时不征税?从何时开始征税?

      答复: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2008年12月31日(包括12月31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的规定,你单位境外总公司2009年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在到期日向境外支付利息时不应扣缴营业税;如果上述合同期跨度在2010年1月1日以后,那么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你单位境外总公司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内,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在向境外支付利息时应扣缴营业税。 
      2、如果你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包括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单位境外总公司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内,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在向境外支付本息时应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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