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租用民用客机,在境内营运。请问境内企业对境外单位在境内支付给境外的租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租用民用客机,在境内营运,不满足免征营业税条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因此,境外企业取得的民用客机租赁费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