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们要支付给境外两所高校专项研究经费,专门用于低碳方面的公益性研究,研究结果为学术论文,并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两所学校的研究发生在境外,该项支付能否适用财税[2009]111号文中第四条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支付给境外院校的专项研究经费不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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