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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3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08年的下脚料出信未入帐,09年被查罚补交增值税,请问需不需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计征教育费附加。因此,凡被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的也应向地税机关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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