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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作社成员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次数:

国家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与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也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才能免征增值税,而从农产品加工厂和经销商那里购买并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是不免税的,仍然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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