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货物,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约定承兑汇票利息由购买方承担。该贴现利息销售方如何处理?是否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方拿到承兑汇票直接贴现,以贴现净额入账,不反映贴现利息,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公司销售货物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约定承兑汇票利息由购买方承担,随承兑汇票一起收上来的贴现利息是因该销售行为而引起的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对贵公司帖现利息的补贴,属于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还原为不含税价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