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增值税税负率过低的原因,在纳税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交增值税款10万元。但在申报补交税款时,要依补税金额推算出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请问,这笔虚拟的推算销售收入要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若要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按配比原则扣除销售成本?这方面有无税法具体规定或可参照的原则。 答:贵公司由于增值税税负过低,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要求贵公司补缴增值税10万元。但我们不清楚贵公司税负过低所形成的原因,如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销售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未计算增值税等。如属这些行为,补缴的增值税都与应税收入有关,这就必然涉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第四条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第二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规定,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
因此,评估后所补缴增值税同时,也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对应的成本,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