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能否因卷烟价格调整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分情况来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凡是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以先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注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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