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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出租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03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将地下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部分业主,并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费分次按年收取,收取的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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