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保洁、劳保、给客户补配件领用原材料直接增加期间费用,是否属于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用于了非应税项目,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贵公司保洁、保安人员领用相关消耗品,除对专门服务于福利部门或者个人消费的,其相关有进项税额,按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外,其他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在销售商品时承诺后续维修的支出,我们认为已经在商品销售价中有所补偿,会计处理也将这部分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保修期进行维修耗掉的材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如已过保修期限再给客户补配件领用原材料属“(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情形,应按上述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