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发票风险管理风险,特别是营改增后发票的涉税风险防控更为突出。大家总是习惯性的认为,发票风险的防控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和其他人员好像不相关。
如果是企业领导这样理解,有可能您的企业和您个人将面临潜在巨大涉税风险,和个人法律风险。
1、看一下发票管理不善,有虚开,虚抵的企业承担风险后果
1)、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虚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强制进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按《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是骗取出口退税的;三是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辅导管理期为6个月,辅导管理期间,限制纳税人购买发票数量,开票限额,提前预缴税款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
3、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直接为D级,直接成为税务稽查部门重点关注对象。
4、因涉税违法问题,极大损害了企业社会诚信度和知名。
2、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法律风险
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八) 》 来看,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以虚开增值税普票,达到一定情节也会构成犯罪。
发票管控不仅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营改增后在新的税制环境下,直接业务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把取得合法票据从源头上规范控制,将极大的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作为企业管理者,负责人、应重视合法票据的管理工作,应“一手抓经济效益,一手抓财务票据”两手都要硬,企业才能健康发票,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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