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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房地产企业因参与棚户区改造签订的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属于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免征范围,可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印花税。 根据《征管规范2.0河南实施细则》,该项减免税为备案类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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